第 3 條
- 1本標準所稱受驗人係指非涉刑事案件,為釐清與他人血緣關係之當事人。
- 2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為受驗人時,應經法定代理人、權責機關或權責機關所委託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協助申請鑑定,並應陪同到驗。
第 5 條
鑑定方法與受驗程序如下:
- 一、鑑定方法為去氧核醣核酸(以下簡稱 DNA)分析。
- 二、受驗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或護照等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正本,於到驗當日至本局報到,經核對身分無誤,且同案到場關係人均無異議後,填寫親子血緣鑑定申請表與檢體採集紀錄等表件。
- 三、依醫學上認可之程序採集受驗人唾液、血液或其他適用之檢體。
- 四、受驗人因健康、住居限制、服刑、死亡等原因無法到驗者,應由囑託之法院或申請之機關、團體或民眾提供檢體,並於本局收受前負檢體保全之責任。
- 五、依前款規定由相關當事人或委託鑑定之權責機關提供之檢體,應於外包裝上記明受驗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與採集檢體時間、地點及採集檢體人職稱、姓名;外包裝封緘騎縫處並由受驗人或檢體採集人封緘,記載不完整或包裝破損者,本局得拒絕收受。
第 6 條
- 1鑑定項目如下:
- 一、以人類體染色體短片段重複性基因(簡稱 DNA STR)多型性系統為基本鑑定項目。
- 二、人類 Y 染色體短片段重複性基因(簡稱 Y-STR)、人類 X 染色體短片段重複性基因(簡稱X-STR)、粒線體DNA(簡稱mtDNA)等三種鑑定項目,為輔助鑑定系統。
- 2依基本鑑定項目,無法判斷一親等血親血緣關係,或為釐清非一親等血親血緣關係,依需要增加輔助鑑定系統時,應向受驗人說明增加輔助鑑定系統之原因、種類及費用。
第 7 條
收費標準如下:
- 一、基本鑑定項目,每一受驗人收費新臺幣六千元。
- 二、Y-STR 及 X-STR 輔助鑑定項目,每一受驗人每增加一項,加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 三、mtDNA 輔助鑑定項目,每一受驗人加收新臺幣二千三百元。
第 8 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收鑑定費用:
- 一、領有政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而經本局認定有申請鑑定之必要。
- 二、權責機關依法協助之個案,經實際訪視、審查,認確有申請鑑定之必要,且財力無法負擔,而由權責機關書面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