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三條第二項規
定訂定之。

第 2 條

法務部 (以下簡稱本部) 與所屬機關於印製、發行各類法律推廣書籍、視
廳教材、廣播節目及辦理相關法律推廣活動時,應充實本條例有關救援、
安置、保護及處罰等相關規定,以廣為宣導。

第 3 條

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於定期指派檢察官、觀護人前往轄區內機關、學校、團
體宣導法律知識時,應加強說明本條例規定。

第 4 條

各監、院、所實施收容人之教化及輔導,應包含本條例第四條所定教育宣
導內容;於辦理妨害風化受刑人之強制診療時,尤應加強本條例第四條第
一款至第三款所定教育宣導內容。

第 5 條

各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保護管束案件時,應對受保護管束人積極宣導本條
例有關規定。

第 6 條

本部及所屬機關辦理人員訓練時,應視業務需要安排本條例有關之課程。

第 7 條

本部及所屬機關應與各地社政、教育、衛生、國防、新聞、經濟、交通及
婦女救援等機關、團體密切聯繫,積極推動教育宣導工作。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