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則依法院組織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及書記官在法庭執行職務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規則服制服。

第 3 條

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及書記官服式如附圖(一),均用黑色,領、袖及對襟鑲邊,邊寬十二公分。

第 4 條

前條各制服鑲邊之色別如下:
  • 一、法官用藍。
  • 二、檢察官用紫。
  • 三、公設辯護人用綠。
  • 四、律師用白。
  • 五、書記官用黑。

第 5 條

  • 1
    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及書記官於法庭開庭執行職務時,男性,應於制服內穿著有領襯衫並打領結或領帶;女性穿著無領上衣時,應於制服內配以白色領套,形式如附圖(二)。
  • 2
    律師於法庭開庭執行職務時,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第 6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