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1本辦法依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第九項規定訂定之。
- 2本辦法所稱之法院,係指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及其分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及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 3各級法院法官助理之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事項,除司法院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各級法院亦得自行訂定補充規定規範之。
第 4 條
各級法院法官助理之招考或遴選權責法院如下:
- 一、最高法院自行辦理。
- 二、臺灣高等法院及其所屬各法院,得由訴訟轄區高等法院統籌辦理或交由各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自行辦理。
- 三、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及連江地方法院得自行辦理或委由臺灣高等法院辦理。
第 7 條
法官助理應就法律或與業務相關系所畢業者招考或遴選之,其方式如下:
- 一、應考人具有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研究所碩士以上學歷之資格者或聘期屆滿四年成績優良,繼續聘用者,或曾任法官助理,聘期屆滿四年成績優良,因故離職未滿一年,重新聘用者,免經招考,由各權責法院遴選。但因業務需要得加考筆試或口試。
- 二、應考人未具前項資格者,應參加公開招考。招考事宜由權責法院訂定之。
第 9 條
- 1各法院所需法官助理由各權責法院優先就遴選錄取人員名冊依序分配予各用人法院聘用;人數不足時,再就招考錄取人員成績順序依序分配。未獲分配者,列為候用名冊,候用期間由各權責法院自行訂定。
- 2各用人法院遇有法官助理出缺時,得向各該權責法院申請由候用名冊中聘用適當人員。但用人法院因業務急迫需要,且該權責法院已無候用人員,不及辦理招考及遴選事宜時,得經其他招考及遴選權責法院同意聘用其錄取人員。
第 12 條
法官助理薪點折合率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調整時之最高標準支給,其月支報酬依下列規定:
- 一、以大學學歷聘用者,自三六○薪點起敘;其具有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自三七六薪點起敘,最高得敘至四二四薪點。
- 二、以碩士學歷聘用者,自三九二薪點起敘;其具有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自四○八薪點起敘,最高得敘至四七二薪點。
- 三、以博士學歷聘用者,自四二四薪點起敘;其具有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自四四○薪點起敘,最高得敘至五二○薪點。
- 四、離職後再任之法官助理,如離職時所支薪點較依前三款資格所敘薪點高者,以該較高薪點敘薪。
第 13 條
法官助理於任職期間取得更高學歷或取得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前,如已支領前條各款較高薪點時,不予改敘。如得改敘較高薪點者,應於取得改敘資格後,向各法院提出書面申請,並自申請改敘之日起生效。
第 17 條
- 1法官助理之在職訓練,各法院得視業務狀況,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由訴訟轄區二審法院統籌辦理。
- 二、各聘用法院自行辦理。
- 三、選派法官助理參加司法人員研習所定期舉辦之在職訓練。
- 2司法院各單位至各法院舉辦研討會時,得視業務狀況,酌撥名額供法官助理參加。
第 24 條
法官助理協助法官處理訴訟、非訟、強制執行事件,其工作內容如下:
- 一、協助法官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訴訟案件資料之蒐集。
- 二、協助法官整理兩造之主張、證據,分析爭點及彙整歷審判決。
- 三、協助法官校對判決書及清點、核閱、確認歸檔案件。
- 四、協助法官辦理非訟、強制執行事件程序及實體之審查。
- 五、協助製作分配表、債權憑證。
- 六、協助製作、傳輸、提示電子卷證。
- 七、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