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 1法官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掌理下列事項:
- 一、法律所定法官職前研習計畫之研擬及執行事項。但司法人員人事條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 二、法官在職進修計畫之研擬及執行事項。
- 三、有關法官研習、進修之國際交流及與國內學術、研究機構合作之事項。
- 四、有關法官研習、進修課程、方法與教材之研究發展事項。
- 五、司法院及所屬機關人事、會計、統計、政風人員在職進修計畫之研擬及執行事項。
- 六、其他經司法院指定辦理之研習、進修及研究事項。
- 2前項規定,於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其他司法人員之研習準用之。
- 3第一項第一款法官職前研習及第二款法官在職進修之研修方針、研修計畫之規劃應設法官研修規畫委員會。
- 4前項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由本學院院長擔任召集人,其餘委員由各審級、專業法院之法官共八人,檢察官及律師各一人、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各二人組成,其中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5前項委員由本學院遴聘之,均為無給職。
- 6法官研修規畫委員會之委員名單及會議紀錄,應主動公開。
第 6 條
本學院置組長四人、專門委員二人至三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導師六人至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專員五人至十四人、分析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管理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組員十四人至二十一人、技士一人至二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一人至二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七人至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六人至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