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法官學院(以下稱本學院)組織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學院處理事務,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規程行之。

第 3 條

院長綜理本學院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第 4 條

本學院職員事務之分配,由院長決定之,並按事務之繁簡配置各單位人員;各組、室職員於必要時,得派兼其他組室事務。

第 5 條

本學院年度研習計畫應報請司法院核定。

第 6 條

主任秘書掌理事項如下:
  • 一、各單位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 五、公共關係與新聞發布。
  • 六、院長交辦事項。

第 7 條

教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年度研習計畫規劃之擬議。
  • 二、各項研習委員會會議之籌劃及執行。
  • 三、研習課程之安排。
  • 四、講座之延聘及聯絡。
  • 五、講義之印發。
  • 六、研習人員各項考試及成績紀錄陳報。
  • 七、研習資訊系統建檔。
  • 八、研習成效之評估及檢討改進。
  • 九、其他有關教務事項。

第 8 條

學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研習人員品德學識考查成績之彙辦。
  • 二、研習人員報到、上課之勤惰考查及請假。
  • 三、研習人員教室、寢室、餐桌、乘車之安排。
  • 四、與各班次有關物品、車輛、食宿之採購申請。
  • 五、研習人員生活服務、管理及獎懲處理。
  • 六、研習人員體育、康樂。
  • 七、研習人員各種集會及其他活動。
  • 八、研習證書之核發及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之上傳。
  • 九、班務助理招募、管理。
  • 十、其他有關學務事項。

第 9 條

研究發展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研習、進修之國際交流及與國內學術、研究機構合作。
  • 二、研習、進修課程、方法與教材之研究發展。
  • 三、圖書資料供應、管理及出版。
  • 四、經司法院指定辦理之研究、法官國外進修(含專題研究)、實任法官帶職帶薪自行進修之轉介及認可事宜等事項。
  • 五、其他有關研究發展事項。

第 10 條

總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研習人員膳宿。
  • 二、文書之收發、分配、繕校及稽催。
  • 三、各項會議之籌劃及紀錄。
  • 四、檔案管理。
  • 五、一般行政法令及文件處理。
  • 六、工作計畫之彙訂及工作報告之編擬。
  • 七、各單位公務登記之催查彙報。
  • 八、資訊業務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維護。
  • 九、出納。
  • 十、財物購置、保管、發給。
  • 十一、環境衛生整潔及消防。
  • 十二、房舍營建、修繕及管理。
  • 十三、技工、工友之管理、調配、訓練及考核。
  • 十四、印信典守。
  • 十五、不屬於其他各組、室之事項。
  • 十六、其他有關總務事項。

第 11 條

人事室依法令辦理本學院人事事項。

第 12 條

主計室依法令辦理本學院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3 條

組長、室主任承院長之命,指揮監督所屬人員辦理各組、室事務。

第 14 條

各組於業務需要,得分股辦事。

第 15 條

本學院依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其所需經費由年度預算支應。

第 16 條

本學院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第 17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