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法官試署辦案書類之審查,應就最近一年內(含候補書類及格之日後)其 擔任獨任法官或民、刑事合議審判案件受命法官之辦案書類共十件,併同 司法院就其同期間之案件中,以電腦隨機抽樣方式抽取十件辦案書類,必 要時得調取卷宗,由所在法院報送司法院審查。 各法院於報送前項書類審查時,應將該法官最近一年內(含候補書類及格 之日後)擔任獨任法官或民、刑事合議審判案件受命法官之全部書類目錄 (自選十件書類除外)編號成冊,同時函送司法院人事處辦理電腦隨機抽 樣抽取十件辦案書類,再函復該法院彙報。 前二項之合議審判案件受命法官辦案書類,以九十二年九月一日後收受原 本之書類為限。
第 4 條
法官試署辦案書類審查委員會,由司法院聘請現任或曾任最高法院法官、 高等法院庭長,或當有法學素養及審判經驗者若干人組成之,其中一人為 召集人。 委員會應先指定委員三人分別為初步審查,評定分數 (以平均七十分為及 格) ,加具評語,如審查委員三人中一人評定之分數未滿七十分,且高低 分相差十五分以上,得再指定委員一人參加初步審查及評定分數,經委員 會以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將審查結果提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查。
第 5 條
法官試署服務所在之法院院長應於法官試署每滿六個月後,依附表格式, 填具法官之學厭能力、品德操守考核表,報送司法院人事處存參,於辦案 書類審查時,併提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但有具體事證足認有不適 任法官之情事者,應即報送 。 附表 ┌──────────────────────────────┐ │法官試署服務考核表 自 年 月 日起│ │ 考核期間:至 年 月 日止│ ├────┬──┬────────────┬─────────┤ │ │ │ │ 考 核 標 準 │ │項 目│細目│ 具 體 內 容 ├─┬─┬─┬─┬─┤ │ │ │ │優│佳│中│劣│惡│ ├────┼──┼────────────┼─┼─┼─┼─┼─┤ │學識能力│學識│業務所需之本職學識充實。│ │ │ │ │ │ ├────┼──┼────────────┼─┼─┼─┼─┼─┤ │ │常識│日常生活知識豊富。 │ │ │ │ │ │ ├────┼──┼────────────┼─┼─┼─┼─┼─┤ │ │見解│見解平允妥當,思慮周全。│ │ │ │ │ │ ├────┼──┼────────────┼─┼─┼─┼─┼─┤ │ │研究│經常深入研究業務上需知識│ │ │ │ │ │ │ │ │。 │ │ │ │ │ │ ├────┼──┼────────────┼─┼─┼─┼─┼─┤ │ │進修│勤於自我充實,吸收新知。│ │ │ │ │ │ ├────┼──┼────────────┼─┼─┼─┼─┼─┤ │ │數量│辦理之事務數量如何。 │ │ │ │ │ │ ├────┼──┼────────────┼─┼─┼─┼─┼─┤ │ │品質│辦理之事務品質如何。 │ │ │ │ │ │ ├────┼──┼────────────┼─┼─┼─┼─┼─┤ │ │時效│能如期完成工作。 │ │ │ │ │ │ ├────┼──┼────────────┼─┼─┼─┼─┼─┤ │ │方法│能運用適當方法,有條不紊│ │ │ │ │ │ │ │ │。 │ │ │ │ │ │ ├────┼──┼────────────┼─┼─┼─┼─┼─┤ │ │創造│對於所辦理之事務有創見或│ │ │ │ │ │ │ │ │創造力。 │ │ │ │ │ │ ├────┴──┴────────────┼─┴─┴─┴─┴─┤ │ 綜 合 評 分│ │ ├────────────────────┴─────────┤ │ 評 語 │ ├──────────────────────────────┤ │ │ │ │ │ │ │ │ │ │ ├────┬──┬────────────┬─┬─┬─┬─┬─┤ │品德操守│公正│公正無阿,不偏不倚。 │ │ │ │ │ │ ├────┼──┼────────────┼─┼─┼─┼─┼─┤ │ │負責│勇於負責,具道德勇氣。 │ │ │ │ │ │ ├────┼──┼────────────┼─┼─┼─┼─┼─┤ │ │盡職│忠於職守,盡必盡力。 │ │ │ │ │ │ ├────┼──┼────────────┼─┼─┼─┼─┼─┤ │ │性情│敦厚謙沖,謹慎誠摰。 │ │ │ │ │ │ ├────┼──┼────────────┼─┼─┼─┼─┼─┤ │ │親和│與同仁融洽相處,具有親和│ │ │ │ │ │ │ │ │力。 │ │ │ │ │ │ ├────┼──┼────────────┼─┼─┼─┼─┼─┤ │ │協調│善與人溝通,具協調能力。│ │ │ │ │ │ ├────┼──┼────────────┼─┼─┼─┼─┼─┤ │ │廉潔│公私財物,予取不苟,清廉│ │ │ │ │ │ │ │ │自持。 │ │ │ │ │ │ ├────┼──┼────────────┼─┼─┼─┼─┼─┤ │ │交往│避免與有礙其職務身分之人│ │ │ │ │ │ │ │ │士交往。 │ │ │ │ │ │ ├────┼──┼────────────┼─┼─┼─┼─┼─┤ │ │言行│言行令人警重,提昇法官形│ │ │ │ │ │ │ │ │象。 │ │ │ │ │ │ ├────┼──┼────────────┼─┼─┼─┼─┼─┤ │ │風評│處理事務及裁判,獲有佳評│ │ │ │ │ │ │ │ │。 │ │ │ │ │ │ ├────┴──┴────────────┼─┴─┴─┴─┴─┤ │ 綜 合 評 分│ │ ├────────────────────┴─────────┤ │ 評 語 │ ├──────────────────────────────┤ │說明: │ │一 請於各考核標準之空格內打「ˇ」。 │ │二 綜合評分七十分以上為及格。評語欄應說明具體事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