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本辦法補助之範圍如下:
- 一、法定度量衡單位之宣導、教材或書籍。
- 二、辦理法定度量衡單位之推廣活動、說明會或研討會。
- 三、改用法定度量衡單位之技術輔導。
- 四、法定度量衡單位之相關研究或調查。
- 五、其他有助於法定度量衡單位推行之事項。
第 5 條
- 1申請人申請補助,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計畫書及相關文件,依年度公告期限及補助事項,向度量衡專責機關辦理。
- 2前項計畫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 一、緣起及背景。
- 二、策略及目標。
- 三、執行方式及內容。
- 四、執行團隊成員及架構。
- 五、預期成效。
- 六、執行期程及進度。
- 七、經費編列。
第 8 條
- 1補助計畫通過評審後,受補助單位得視實際需要,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預撥五成補助款。
- 2依前項規定申請預撥補助款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 一、預撥補助款申請書。
- 二、申請預撥補助款承諾書。
- 三、領據。
第 12 條
- 1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遇年度終了時,則應於年度終了前,檢附經費收支明細表、成果報告書、原始憑證及其他相關文件,向度量衡專責機關辦理核銷;其補助款如有賸餘者,應全數繳還。
- 2受補助單位執行第三條規定事項時,應於明顯處標註補助計畫之經費來源;辦理推廣活動、說明會或研討會時,並應拍照證明。
- 3受補助單位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度量衡專責機關得逕予扣減其補助款最多百分之二十。
第 14 條
已核定補助之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補助單位應繳還已受領之補助款:
- 一、計畫執行成果與計畫書所列內容差距過大者。
- 二、有未依計畫執行或進度嚴重落後等情形,經度量衡專責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未能於期限內改善者。
- 三、受補助單位將補助款挪為他用者。
- 四、有第九條規定計畫無法執行之情事者。
- 五、未依第十條規定提出計畫變更申請者。
- 六、依第十條規定申請計畫變更未獲同意,且不願繼續執行原計畫者。
- 七、受補助單位破產、解散或經撤銷、廢止設立登記者。
第 16 條
- 1本辦法獎勵之獎項、獎額及獎金如下:
- 一、團體貢獻獎:政府機關(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各級公、私立學校每年五名,每名頒發獎狀及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
- 二、個人貢獻獎:個人每年五名,每名頒發獎狀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
- 2前項各款之獎項,參選者未達個別獎項之獎勵基準時,該獎項或獎額得從缺之;其所餘之獎金,得經委員會決議,併入已達獎勵基準之他款獎項中運用,增加該獎項之獎額;如各獎項均無達獎勵基準者,得從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