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繼續教育課程之授課者,須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 一、具教育部審定講師以上之資格。
- 二、具法醫學、法律學、醫學等碩士以上學位。
- 三、具專科法醫師、專科醫師三年以上資歷。
- 四、具法醫學、醫學五年以上實務經驗。
- 五、曾任或現任法官、檢察官職務六年以上。
- 六、經法務部認可之其他專業人士。
第 7 條
- 1繼續教育之實施方式及積分如下:
- 一、參加法務部及所屬機關、醫學校院、教學醫院、衛生主管機關或法醫、醫學相關團體舉辦之繼續教育課程,每小時積分一點;擔任授課者,每小時積分五點。
- 二、參加法務部及所屬機關、衛生主管機關或法醫、醫學相關團體舉辦之國際法醫學術研討會、國際醫學學術研討會,每小時積分二點;發表論文或壁報者,每篇第一作者積分三點,其他作者積分一點;擔任特別演講或教育演講者,每次積分十點。
- 三、參加法務部及所屬機關、衛生主管機關或法醫、醫學相關團體舉辦之法醫學術研討會、醫學學術研討會,每小時積分一點;發表論文或壁報者,每篇第一作者積分二點,其他作者積分一點;擔任特別演講或教育演講者,每次積分三點。
- 四、參加依本法第四十四條所設法醫部門所舉辦之法醫學術研討會、專題演講,每小時積分一點;擔任主要報告或演講,每次積分三點。
- 五、參加法醫學、醫學網路課程每次積分一點;參加法醫學、醫學雜誌通訊課程者,每次積分二點。但超過二十點者,以二十點計。
- 六、在法醫學、醫學教學單位講授法醫學、醫學繼續教育課程者,每小時積分二點。
- 七、在國內外醫學雜誌發表有關法醫學、醫學原著論文者,每篇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積分十五點,第二作者積分五點,其他作者積分二點。
- 八、在國內外大學以上法醫學、醫學相關系所進修專業相關課程者,每學分積分五點,每學期超過十五點者,以十五點計。
- 九、在國內外各法醫學、醫學相關專業研究機構進修,短期進修者(累計一星期內),每日積分二點,長期進修者(累計超過一星期)每星期積分五點,超過三十點者,以三十點計。
- 2於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等地區執業者,參加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繼續教育,其積分一點得以二點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