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志工係指志願參與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所屬各級法院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之各項服務業務者。

第 3 條

志工服務時數達一千五百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依本辦法獎勵之。
本辦法之獎勵由本院每年辦理一次。
符合第一項規定志工,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如附件一),檢同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一月底前向所服務法院提出申請,各法院受理申請後應審查並造冊(如附件二),於同年三月底前函送直屬高等法院層報本院辦理。
附件一                                                          
┌──────────────────────────────┐
│(法院全銜)單一窗口聯合服務業務志願服務申請獎勵事蹟表      │
│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
│申請人      │                                  (簽名蓋章)│
├──────┼───────────────────────┤
│            │性          別:                              │
│            │  出生年月日  :                              │
│基本資料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
│            │住(居)所地址:                              │
│            │聯  絡  電  話:                              │
├──────┼───────────────────────┤
│重要事蹟    │一  服務時數                  小時            │
│            │二  主要績效(詳附服務績效證明書)            │
├──────┼───────────────────────┤
│審查意見    │                                              │
│            │                                              │
├──────┼─────────┬────┬────────┤
│單位主管核章│                  │首長核章│                │
└──────┴─────────┴────┴────────┘
附件二
┌──────────────────────────────┐
│(法院全銜)志願服務申請獎勵名冊              年    月    日│
├──┬──┬──┬─┬──┬────┬──┬─┬───┬──┤
│申請│服務│姓名│性│出生│國民身分│住(│電│志願服│審查│
│等次│時數│    │別│年月│證統一編│居)│話│務運用│機關│
│    │    │    │  │日  │號(或護│所地│  │單位  │    │
│    │    │    │  │    │照號碼)│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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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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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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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辦法志工服務獎勵如下:
一、服務時數達一千五百小時以上者,由本院或本院委由志願服務法院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獎。
二、服務時數達二千小時以上者,由本院或本院委由志願服務法院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銀牌獎。
三、服務時數達二千五百小時以上者,由本院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金牌獎。
前項獎勵以公開儀式行之。
第一項獎勵由本院頒授者,受表揚志工經志願服務法院院長許可,得於該法院核實報支交通費。

第 5 條

前條各獎項之頒授,每人以一次為限。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