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簡派人員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 具有簡任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或經銓敘機關以簡任職銓定資格有 案者。 二 具有考試法所定特種考試甲等考試應考資格之一者。 三 經高等考試及格,或與高等考試相當之特種考試及格,或薦任職升 等考試及格,並曾任薦任同等職務滿六年者。 四 曾任最高級薦任或薦派或相當薦任職務滿三年,經銓敘機關審定或 登記有案者。
第 5 條
薦派人員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 具有薦任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或經銓敘機關以薦任職銓定資格有 案者。 二 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研究院所得有碩士學位者。 三 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畢業,並曾任委任同等職務滿四年者。 四 經普通考試及格,或與普通考試相當之特種考試及格,或在教育部 認可之國內外專科學校畢業,並曾任委任同等職務滿六年者。 五 在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曾任最高級委任或委派職 務滿三年,經銓敘機關銓定或登記有案者。
第 6 條
委派人員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 具有委任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或經銓敘機關以委任職銓定資格有 案者。 二 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三 在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曾任雇員以上職務滿四年 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