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 1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設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辦理本條例規定之流域綜合治理計畫之審查、督導、管制考核、政策協調、研究發展與人才培訓及其他相關事項。
- 2本小組下設審查工作小組及考核工作小組,協助辦理流域綜合治理計畫之審查及考核。
第 3 條
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 一、流域綜合治理計畫修正之審查。
- 二、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推動之政策協調事項。
- 三、流域綜合治理計畫執行之督導及管制考核。
- 四、執行情形及績效報告之審查。
- 五、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推動之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訓。
- 六、聽取審查工作小組及考核工作小組之工作成果報告,並協助解決困難。
- 七、流域出流管制機制之推動。
- 八、其他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推動事項。
第 4 條
審查工作小組之任務如下:
- 一、流域綜合治理計畫修正之初審。
- 二、各執行計畫之審查。
- 三、各工作項目之規劃與檢討、工程設計及有關事項之審查。
- 四、執行機關(構)工作介面之整合協調。
- 五、民眾參與策略諮詢。
- 六、其他本小組交付審查或協調事項。
第 5 條
考核工作小組之任務如下:
- 一、流域綜合治理計畫執行之督導及管制考核。
- 二、執行情形及績效報告之初審。
- 三、督導直轄市、縣(市)政府與農田水利會擬定相關維護管理計畫及防災應變計畫。
- 四、民眾參與成果督考。
- 五、其他本小組交付之考核事項。
第 6 條
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部長擔任之;副召集人三人,分別由本部主管水利業務次長、內政部次長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擔任之;委員二十四人至二十六人,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部聘請下列人員擔任之:
-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國土區域離島發展處處長。
- 二、國家發展委員會管制考核處處長。
- 三、行政院主計總處處長。
- 四、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處長。
- 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處長。
- 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處長。
- 七、原住民族委員會處長。
- 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局長。
- 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局長。
- 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署長。
- 十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署長。
- 十二、交通部公路總局局長。
- 十三、財政部國庫署署長。
- 十四、內政部營建署署長。
- 十五、內政部地政司司長。
- 十六、本部水利署署長。
- 十七、水利、水土保持、生態景觀及環境保護專家、學者四人至六人。
第 7 條
- 1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部水利署辦理。
- 2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水利署署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小組行政幕僚作業;置副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水利署副署長或總工程司擔任,襄助執行秘書指揮督導所屬業務。
第 8 條
審查工作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小組執行秘書兼任,綜理小組審查業務;置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小組副執行秘書兼任,協助召集人辦理審查工作小組審查業務;委員二十二人至二十六人,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部聘請下列人員擔任之:
-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代表一人。
-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處代表一人。
-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代表一人。
- 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代表一人。
- 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代表一人。
- 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代表一人。
- 七、交通部公路總局代表一人。
- 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代表一人。
- 九、內政部營建署代表一人。
- 十、本部水利署代表三人。
- 十一、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代表一人。
- 十二、水利、水土保持、生態景觀、都市計畫及環境保護專家、學者五人至七人。
- 十三、民間團體代表二人至四人。
第 9 條
考核工作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小組執行秘書兼任,綜理考核工作小組考核業務,置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小組副執行秘書兼任,協助召集人辦理考核工作小組考核業務;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五人,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部聘請下列人員擔任之:
-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管制考核處代表一人。
- 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代表一人。
-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處代表一人。
- 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代表一人。
- 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代表一人。
- 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代表一人。
- 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代表一人。
- 八、交通部公路總局代表一人。
- 九、內政部營建署代表一人。
- 十、本部水利署代表三人。
- 十一、水利、水土保持、生態景觀及環境保護專家、學者五人至七人。
- 十二、民間團體代表二人至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