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海南建省籌備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隸屬於行政院,負責籌備海南建省
事宜。

第 2 條

海南建省地區包括海南島、東沙群島、西沙群島、南沙群島、中沙群島及
其附屬島嶼。

第 3 條

本會設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九人,以海南特區行政長官為主任委員,以長
官公署秘書長各處處長為當然委員,餘由行政長官就左列人員遴請行政院
聘任:
一、地方著有聲望人士。
二、對於開發海南地區富有研究之專家。
三、有關之機關及法團人士。

第 4 條

本會設左列各處組,辦理會議、文書、事務及有關籌備建省之研究、設計
事項:
一、秘書處。
二、民政組。
三、財政組。
四、教育組。
五、建設組。

第 5 條

本會秘書處置秘書主任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負責處理一切會務,各組
置組長副組長各一人,組長由委員互推兼任之。

第 6 條

本會秘書處置秘書二人,科長二人或三人,會計員一人,科員六人至九人
,辦事員三人至六人。
各組各置組員二人,辦事員二人。

第 7 條

本會職員由行政官長公署調用之。

第 8 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除當然委員兼任組長者得照簡派待遇酌支特別辦公費
外,其餘委員得酌支交通費。

第 9 條

本會每月舉行委員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第 10 條

本會辦事細則另定之。

第 11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