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海南建省籌備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隸屬於行政院,負責籌備海南建省 事宜。
第 2 條
海南建省地區包括海南島、東沙群島、西沙群島、南沙群島、中沙群島及 其附屬島嶼。
第 3 條
本會設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九人,以海南特區行政長官為主任委員,以長 官公署秘書長各處處長為當然委員,餘由行政長官就左列人員遴請行政院 聘任: 一、地方著有聲望人士。 二、對於開發海南地區富有研究之專家。 三、有關之機關及法團人士。
第 4 條
本會設左列各處組,辦理會議、文書、事務及有關籌備建省之研究、設計 事項: 一、秘書處。 二、民政組。 三、財政組。 四、教育組。 五、建設組。
第 5 條
本會秘書處置秘書主任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負責處理一切會務,各組 置組長副組長各一人,組長由委員互推兼任之。
第 6 條
本會秘書處置秘書二人,科長二人或三人,會計員一人,科員六人至九人 ,辦事員三人至六人。 各組各置組員二人,辦事員二人。
第 7 條
第 8 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除當然委員兼任組長者得照簡派待遇酌支特別辦公費 外,其餘委員得酌支交通費。
第 9 條
第 10 條
第 1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