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行政長官公署設左列各處: 一、秘書處掌理機要、庶務及文件之撰擬、保存、收發、印信之典守暨其 他不屬於各處事項。 二、民政處掌理吏治、地方自治、戶籍、禮俗、社會、衛生、禁煙及其他 有關民政事項。 三、財政處掌理公庫金融、田糧、稅捐、地政、公產管理及其他有關財政 事項。 四、教育處掌理教育、文化、及其他有關教育事項。 五、建設處掌理農、工、商、礦、漁、鹽、交通、通訊及其他有關建設事 項。 六、警務處掌理警察、保安、兵役及其他有關警政事項。 行政長官公署於必要時,得經行政院之核准,設置專管事業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