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為加強海外經濟合作,共謀經濟發展,特設置海外經濟合作發展基金 (以
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預算法第十九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非營業循環基金,並以經濟部
為主管機關。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政府預算撥入。
二、基金收益。
三、一般捐贈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 5 條

本基金收入應在國庫開立專戶存儲,或存入公營行庫,或購買政府債券。

第 6 條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左:
一、協助友好國家及開發中國家經濟發展。
二、增進與友好國家及開發中國家雙邊貿易。
三、其他有助於海外經濟合作發展者。
四、本基金之管理費用及其他有關之支出。

第 7 條

本基金運用方式如左:
一、直接或間接貸款。
二、直接或間接參與投資。
三、投資與貸款之保證。
四、技術協助。
五、透過國際金融組織運用。
六、其他可行方式。

第 8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海外經濟合作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
簡稱基金會) ,置委員八人,由左列人員組成之,並以經濟部部長為主任
委員:
一、經濟部部長。
二、外交部部長。
三、財政部部長。
四、交通部部長。
五、中央銀行總裁。
六、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
七、行政院秘書長。
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第 9 條

基金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其他因業務需要之辦事人員若干人,分組辦事
,均由有關機關就其現職人員調兼,在原服務機關支薪,必要時得聘用五
人至二十人。

第 10 條

基金會為應研究、諮詢或審查等業務需要,得聘顧問若干人。

第 11 條

本基金之運作與執行,得由基金會委請國內外金融機構、財團法人或其他
專業性機構辦理。

第 12 條

基金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基金收支及保管事項。
二、關於基金運用之審議及核定事項。
三、其他有關事項。

第 13 條

基金會每兩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主
任委員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之。

第 14 條

本基金年度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悉依政府預算有關規定辦理。

第 15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時,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
理。如有短絀時,依有關法令規定程序辦理填補。

第 16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制定會計制度,其收支憑證、會計報告
及年度決算之編送,依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 1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