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為加強海外經濟合作,共謀經濟發展,特設置海外經濟合作發展基金 (以 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預算法第十九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非營業循環基金,並以經濟部 為主管機關。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政府預算撥入。 二、基金收益。 三、一般捐贈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 5 條
本基金收入應在國庫開立專戶存儲,或存入公營行庫,或購買政府債券。
第 6 條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左: 一、協助友好國家及開發中國家經濟發展。 二、增進與友好國家及開發中國家雙邊貿易。 三、其他有助於海外經濟合作發展者。 四、本基金之管理費用及其他有關之支出。
第 7 條
本基金運用方式如左: 一、直接或間接貸款。 二、直接或間接參與投資。 三、投資與貸款之保證。 四、技術協助。 五、透過國際金融組織運用。 六、其他可行方式。
第 8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海外經濟合作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 簡稱基金會) ,置委員八人,由左列人員組成之,並以經濟部部長為主任 委員: 一、經濟部部長。 二、外交部部長。 三、財政部部長。 四、交通部部長。 五、中央銀行總裁。 六、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 七、行政院秘書長。 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第 9 條
基金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其他因業務需要之辦事人員若干人,分組辦事 ,均由有關機關就其現職人員調兼,在原服務機關支薪,必要時得聘用五 人至二十人。
第 10 條
基金會為應研究、諮詢或審查等業務需要,得聘顧問若干人。
第 11 條
本基金之運作與執行,得由基金會委請國內外金融機構、財團法人或其他 專業性機構辦理。
第 12 條
基金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基金收支及保管事項。 二、關於基金運用之審議及核定事項。 三、其他有關事項。
第 13 條
基金會每兩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主 任委員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之。
第 14 條
本基金年度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悉依政府預算有關規定辦理。
第 15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時,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 理。如有短絀時,依有關法令規定程序辦理填補。
第 16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制定會計制度,其收支憑證、會計報告 及年度決算之編送,依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 1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