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僑務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闡揚中華文化,擴大為僑社服務,發揮海
外社教功能,特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本會在海外設置之服務中心,定名為「○○ (地區名) 華僑文教服務中心
」。

第 3 條

海外華僑文教服務中心 (以下簡稱中心) ,應選擇海外重點地區,依實際
需要購置或租賃,如屬購置,依國有財產法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辦理
之。
中心設置地點、規模大小及服務項目,由本會會同外交部評估後,報請行
政院核定之。

第 4 條

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本會駐外人員兼任,其人員及經費均受本會及駐外館
處指揮監督。

第 5 條

中心設管理委員會,審核各項年度華僑文教活動及中心營運規劃管理事宜
,由本會聘請駐外館處人員、當地之僑務委員、僑務顧問及具有聲望之僑
界人士共同組成,並以駐外館處負責人為召集人,中心主任為執行秘書。
管理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 6 條

管理委員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召開臨時會議。

第 7 條

中心會計業務,由主任就中心工作人員中指派一人兼辦,負責中心各項經
費登錄事宜;並置會計帳表,每月陳報本會。

第 8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