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僑務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闡揚中華文化,擴大為僑社服務,發揮海 外社教功能,特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本會在海外設置之服務中心,定名為「○○ (地區名) 華僑文教服務中心 」。
第 3 條
海外華僑文教服務中心 (以下簡稱中心) ,應選擇海外重點地區,依實際 需要購置或租賃,如屬購置,依國有財產法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辦理 之。 中心設置地點、規模大小及服務項目,由本會會同外交部評估後,報請行 政院核定之。
第 4 條
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本會駐外人員兼任,其人員及經費均受本會及駐外館 處指揮監督。
第 5 條
中心設管理委員會,審核各項年度華僑文教活動及中心營運規劃管理事宜 ,由本會聘請駐外館處人員、當地之僑務委員、僑務顧問及具有聲望之僑 界人士共同組成,並以駐外館處負責人為召集人,中心主任為執行秘書。 管理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 6 條
管理委員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召開臨時會議。
第 7 條
中心會計業務,由主任就中心工作人員中指派一人兼辦,負責中心各項經 費登錄事宜;並置會計帳表,每月陳報本會。
第 8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