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海外華僑發行新聞紙或雜誌,於申請登記時,應填具申請表 (格式如附件 ) 三份,報請駐在地使領館或駐外代表機構審查簽註意見,除抽存一份外 ,轉送僑務委員會核辦;如駐在地無使領館或駐外代表機構者,得逕報僑 務委員會核辦。 本規則施行前,已核准登記發行之新聞紙或雜誌,得於本規則施行後,依 照前項規定程序,報僑務委員會備查,免再填報申請表。
第 2 條
海外華僑發行新聞紙或雜誌,於申請登記時,應填具申請表 (格式如附件 ) 三份,報請駐在地使領館或駐外代表機構審查簽註意見,除抽存一份外 ,轉送僑務委員會核辦;如駐在地無使領館或駐外代表機構者,得逕報僑 務委員會核辦。 本規則施行前,已核准登記發行之新聞紙或雜誌,得於本規則施行後,依 照前項規定程序,報僑務委員會備查,免再填報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