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海洋專業獎章:
- 一、海洋總體政策與基本法令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具有特殊貢獻。
- 二、對海洋產業發展、海洋(海域、海岸)資源管理、海域與海岸安全統合規劃、協調及推動,具有特殊貢獻。
- 三、對海洋、海域(岸)之文化教育、國際合作、海洋人力資源發展及涉外事務之統合規劃、協調及推動,具有特殊貢獻。
- 四、其他對海洋事務工作,具有重大或特殊貢獻。
第 4 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海巡專業獎章:
- 一、對維護臺灣地區海域及海岸秩序,具有特殊貢獻。
- 二、對查緝走私、滲透、非法入出國及其他刑事案件,具有特殊貢獻。
- 三、對海上救難、海洋災害救護及海上糾紛之處理,具有特殊貢獻。
- 四、對海洋漁業巡護及漁業資源之維護,具有特殊貢獻。
- 五、對研訂海巡法規或策劃興革方案,經審定或採行確有重大價值或具體成效。
- 六、辦理裝備維保補給、營繕計畫、不動產管理作業,具有特殊貢獻。
- 七、對各項重大資通訊系統建置、維護、管理等,有效提升災害(難)應處通資電能量及海巡工作遂行,具有特殊貢獻。
- 八、參與年度測考成效良好,足堪表率,對海巡工作推動顯有助益。
- 九、其他對海巡工作,具有重大或特殊貢獻。
第 5 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海育專業獎章:
- 一、對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生物多樣性保育與復育、保護區域整合之規劃、協調及執行,具有特殊貢獻。
- 二、對海洋非漁業資源保育之規劃、協調及執行,具有特殊貢獻。
- 三、對海洋污染防治、海岸與海域管理之整合規劃、協調及執行,具有特殊貢獻。
- 四、對海洋保育教育推廣與資訊之規劃、協調及執行,具有特殊貢獻。
- 五、其他對海洋保育工作,具有重大或特殊貢獻。
第 6 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海研專業獎章:
- 一、對海洋政策、法規或問題之研究或策劃興革方案,經審定或採行確有特殊價值或具體成效。
- 二、對海洋研究與發展計畫之研擬及執行與發展成果及技術之推廣,經審定或採行確有特殊價值或具體成效。
- 三、對海洋人才培育引進及國際合作,具有特殊貢獻。
- 四、對海洋保育與海巡執法人員之教育、訓練、認證及管理,具有特殊貢獻。
- 五、其他對海洋政策、研究及人力發展工作,具有重大或特殊貢獻。
第 7 條
- 1本會專業獎章各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授予二種獎章。但頒給外國人者,得不受頒給等次之限制。
- 2同一事蹟已依獎章條例頒給獎章者,不再頒給本會專業獎章。
- 3獎章及附發小型副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