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則依海岸巡防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 1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機關(構)人員(以下簡稱海巡人員)制服分為禮服、常服、便服及勤務服四種。
  • 2
    前項勤務服分為督導勤務服、安檢勤務服、空巡勤務服、防衛勤務服及特種勤務服五種。

第 3 條

海巡人員制服式樣及應佩帶標識,依附表一巡制服制式說明書。

第 4 條

海巡人員穿著制服時,依附表二階級章佩帶對照表佩帶階級章。

第 5 條

  • 1
    海巡人員穿著制服時機,依附表三穿著制服時機一覽表。但因任務需要,得不穿著制服。
  • 2
    依前項規定穿著制服時,因氣候寒冷或下雨,得加著防寒大衣、防寒夾克、防寒背心或雨衣。

第 6 條

海巡人員穿著禮服、常服及便服時,得依各該人員身分之相關法規佩帶勳章、獎章及紀念章。

第 7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