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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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行政
海洋委員會
組織目
命令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教育訓練測考中心組織規程
條文
沿革
相關法規
第 1 條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為辦理海洋人力培育及發展業務,特設教育訓練測考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 2 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洋職類教育訓練計畫與流路之規劃、執行、管制及考核。
二、海洋專業職能訓練、測考與證照制度之規劃及執行。
三、國內外人力培育與發展機構之技術交流、合作及執行。
四、數位學習與其他多元學習之規劃、管理及執行。
五、海洋人力發展知識交流與整合之規劃及執行。
六、海洋人力資源發展訓練裝備、器材與資訊設施之規劃、建置、管理及維護。
七、其他有關海洋人力培育及發展事項。
第 3 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或警監或少將;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或警監或上校。
第 4 條
本中心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警正或中校。
第 5 條
1
本中心各職稱之官等(階)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2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6 條
本中心人員之任用、管理及權利義務,依各該人員身分適用之相關法令辦理。
第 7 條
本中心為應任務需要,得設軍職單位或職務。
第 8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