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為辦理海洋人力培育及發展業務,特設教育訓練測考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 2 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 一、海洋職類教育訓練計畫與流路之規劃、執行、管制及考核。
  • 二、海洋專業職能訓練、測考與證照制度之規劃及執行。
  • 三、國內外人力培育與發展機構之技術交流、合作及執行。
  • 四、數位學習與其他多元學習之規劃、管理及執行。
  • 五、海洋人力發展知識交流與整合之規劃及執行。
  • 六、海洋人力資源發展訓練裝備、器材與資訊設施之規劃、建置、管理及維護。
  • 七、其他有關海洋人力培育及發展事項。

第 3 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或警監或少將;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或警監或上校。

第 4 條

本中心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警正或中校。

第 5 條

  • 1
    本中心各職稱之官等(階)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2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6 條

本中心人員之任用、管理及權利義務,依各該人員身分適用之相關法令辦理。

第 7 條

本中心為應任務需要,得設軍職單位或職務。

第 8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