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教育訓練測考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主任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中心業務。

第 3 條

秘書權責如下:
  •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 二、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 三、行政事務之管理。
  • 四、會議之籌備、出席及主持。
  •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中心設下列各科、室及隊:
  • 一、計畫科。
  • 二、教務科。
  • 三、教官科。
  • 四、測考科。
  • 五、秘書室。
  • 六、人事室。
  • 七、主計室。
  • 八、學員隊,分三分隊、六小隊辦事。

第 5 條

計畫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教育訓練之規劃、策頒及指導。
  • 二、訓練流路之規劃、管制及考核。
  • 三、教育訓練需求之整合及規劃。
  • 四、國內外人力培育與發展機構之技術交流、合作及執行。
  • 五、施政計畫之規劃、執行、管制及考核。
  • 六、重要個案計畫之統籌、管制及考核。
  • 七、企劃業務、學(員)生手冊之編修。
  • 八、法制業務、訴願及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
  • 九、其他有關計畫事項。

第 6 條

教務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各班隊之課程規劃、課表編排及教學督導。
  • 二、學(員)生召(退)訓、成績核算、畢(結)業及證照之發放。
  • 三、教學設施、場地、教具及教材籌建(購)之執行。
  • 四、師資之延聘及評鑑。
  • 五、各班隊交織教育及參觀見學活動之規劃。
  • 六、其他有關教務事項。

第 7 條

教官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各班隊課程授課之實施。
  • 二、教授課程準則之審查及教材教案編修之指導。
  • 三、班隊個別課程內容設計之檢討及建議。
  • 四、教官資格之審查、甄選及儲備。
  • 五、業管課程教學模組及專業技術之訓練。
  • 六、其他有關教官事項。

第 8 條

測考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海巡專業訓練之測(督)考。
  • 二、專業職能證照制度、課程之規劃及執行。
  • 三、教育訓練之測(督)考。
  • 四、教育訓練成效之檢討。
  • 五、人員體技能鑑測之規劃。
  • 六、其他有關測考事項。

第 9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 一、後勤、通資訊、資通安全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 二、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 三、議事、出納、財物、採購及其他事務之管理。
  • 四、國會聯絡與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及執行。
  • 五、公產、公物及建築之管理。
  • 六、不屬其他各科、室及隊事項。

第 10 條

人事室掌理本中心人事事項。

第 11 條

主計室掌理本中心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2 條

學員隊掌理事項如下:
  • 一、班隊學(員)生之生活管理、督導考核、文康服務、家屬聯繫及輔教活動。
  • 二、學(員)生報到、班務及結訓作業之執行。
  • 三、教育設施、訓練器材之管理及保修工作之執行。
  • 四、生活設施、陣營具與各類裝備之管理及保修工作之執行。
  • 五、學(員)生傷病評估、人員後送及防疫之宣導。
  • 六、其他有關學(員)生事項。

第 13 條

本中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4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