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署長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署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署設下列組、室:
  • 一、綜合規劃組,分三科辦事。
  • 二、海洋生物保育組,分三科辦事。
  • 三、海洋環境管理組,分三科辦事。
  • 四、秘書室。
  • 五、人事室。
  • 六、政風室。
  • 七、主計室。

第 5 條

綜合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本署施政策略、施政計畫、中長程個案計畫之彙辦、管制及評估。
  • 二、海洋生態系管理、海洋保護區域之整合、規劃、協調及推動。
  • 三、海岸與海域管理工作之協調及配合。
  • 四、海洋保育教育宣導之規劃、協調、推動及執行。
  • 五、海洋保育資訊調查之規劃、協調、統計及應用。
  • 六、國際合作與技術交流之規劃、協調、推動及執行。
  • 七、法制、訴願與國家賠償事件之審議及處理。
  • 八、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第 6 條

海洋生物保育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育與復育政策之整合、規劃、協調、推動及執行。
  • 二、海洋生物外來種防治政策之整合、規劃、協調及執行。
  • 三、海洋非漁業資源保育與管理政策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 四、海洋生物多樣性種原庫與基因庫設置之研擬、協調及推動。
  • 五、海洋生物巡護、監控、管制與調查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 六、海洋生物保育法規制(訂)定、修正、廢止及解釋之研擬。
  • 七、其他有關海洋生物保育事項。

第 7 條

海洋環境管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海洋環境保護政策之整合、規劃、協調及執行。
  • 二、海洋污染防治政策之整合、規劃、協調及執行。
  • 三、海洋環境管理法規制(訂)定、修正、廢止及解釋之研擬。
  • 四、海洋水質維護策略之擬訂、整合、協調及執行。
  • 五、重大海洋污染事件之應變、協調及督導。
  • 六、海洋環境監測之研擬、規劃、協調及執行。
  • 七、其他有關海洋環境管理事項。

第 8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 二、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 三、國會聯絡與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分析、研擬及執行。
  •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 五、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 9 條

人事室掌理本署人事事項。

第 10 條

政風室掌理本署政風事項。

第 11 條

主計室掌理本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2 條

本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3 條

  • 1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施行。
  • 2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