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海洋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以下稱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 一、保育類海洋野生動物名錄之評估分類事項。
- 二、海洋野生動物保護區劃定、變更或廢止之認可事項。
- 三、海洋野生動物保護區內,遇有國家重大建設,在不影響野生動物生存原則下,其海域區內土地使用、收益方法之認可事項。
- 四、其他有關海洋野生動物棲息環境保護、資源復育與保育之諮詢事項。
第 3 條
- 1本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五人至三十一人,由海洋委員會(以下稱本會)就有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民間保育團體及原住民遴聘之;其中專家學者、民間保育團體及原住民等不具官方身分之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委員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但政府機關代表,應隨其本職進退。
- 2委員因故出缺時,得補聘(派)之。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 3本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