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 1海洋環境油污染之清除處理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時,得使用油分散劑:
- 一、油污染有造成鳥類、海中生物、生態敏感帶、海灘損害之虞時。
- 二、對岸邊設施有造成危害之虞時。
- 三、其他經評估需使用之情況。
- 2前項油分散劑之使用應符合環境用藥管理法相關規定。
第 7 條
- 1海洋環境中之潮間帶地區,因其性質特殊,油污染清除處理,除考量自然復育方式外,應依潮間帶地區之特性,優先以下列方式為之:
- 一、潮間帶地區屬沙灘者:
- (一)油污凝集後將油塊及沾附油污之沙,以人工或機械方式挖除,挖除之油塊及沾附油污之沙,應妥善處理避免二次污染。
- (二)沾附少量油污之沙,得以水沖洗,再以吸油棉等物質吸附油污或以油分散劑處理。
- (三)前款油分散劑之使用應符合本辦法第五條之規定。
- 二、潮間帶地區屬砂礫者:
- (一)沾附於砂礫上層之油污染清除得以人工或機械方式挖除,挖除之油塊及沾附油污之砂礫,應妥善處理避免二次污染。
- (二)沾附油污之砂礫灘若因波浪衝擊,致油污有滲入較深處之虞時,油污染之清除處理得於漲落潮間以油分散劑處理。
- (三)前款油分散劑之使用應符合本辦法第五條之規定。
- 三、潮間帶地區屬溼地者:
- 一、潮間帶地區屬沙灘者:
- 2以圍堵方式使油污不繼續湧進,並以人工去除油污或小型簡單工具清除油污,不得使用大型機械清理造成溼地損害,影響該區域生物。
- 四、潮間帶地區屬潟湖者:
- 3以圍堵方式使油污不繼續湧進,並使用吸著材料,均勻散佈於污染處,附著油污後再以人工或機械去除,油污染清除不得影響該區域生物。
- 五、潮間帶地區屬珊瑚礁岩者:
- 4以圍堵方式使油污不繼續湧進,並以人工撈除或使用吸著材料,均勻散佈於污染處,再以人工去除,殘餘油污以水沖洗後以吸油棉等物質吸附油污,油污清除應不影響該區域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