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 1本專戶接受個人、法人或其他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捐贈,並應開立捐贈收據。
- 2前項捐贈者為自然人,捐贈收據應載明捐贈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捐贈金額、指定之用途等事項;捐贈者為法人或其他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捐贈收據應載明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或財稅機關編發之統一編號、捐贈金額、指定之用途等事項。
第 6 條
本專戶之用途如下:
- 一、海洋野生動物資源之調查、研究及經營管理。
- 二、海洋野生動物棲息環境之用地取得、保護及改善。
- 三、依本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之損失補償。
- 四、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及第十五條規定所為必要之處置及處理。
- 五、民間團體及個人參與推動海洋野生動物保育工作之協助或獎勵。
- 六、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對於海洋野生動物之收購。
- 七、海洋野生動物保育之教育及宣導。
- 八、海洋野生動物保育人員之教育及訓練。
- 九、海洋野生動物保育之國際技術合作。
- 十、其他有關海洋野生動物保育事項。
- 十一、本專戶業務所需行政費用。
第 7 條
為管理及運用本專戶,主管機關應組成海洋野生動物保育捐助專戶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審議下列事項:
- 一、本專戶之年度運用計畫及計畫執行報告。
- 二、本專戶之管理及動支事項。
- 三、本專戶之預算、決算及會計報告。
- 四、其他經主任委員提請審議之事項。
第 8 條
- 1管委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由本會就下列人員聘任之,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之:
- 一、行政機關代表三人。
- 二、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
- 三、熱心海洋保育事務人士一人至三人。
- 2管委會委員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但行政機關代表,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因故出缺時,得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 3管委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 4第一項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