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大禮服之服用時如左:
- 一、國慶日慶賀或宴會時。
- 二、元旦慶賀或宴會時。
- 三、軍人節慶賀或宴會時。
- 四、受領勳章或參列其典禮時。
- 五、隨從總統參列閱兵或校閱艦隊時。
- 六、參加本國或外國大典時。
第 6 條
公服之服用時如左:
- 一、國慶日、元旦日或軍人節在機關或部隊、艦艇、學校時。
- 二、公假日或機關、部隊、艦艇、學校舉行校閱檢驗時。
- 三、隨從總統日間宴會時。
- 四、謁見長官時。
- 五、參列軍艦進水典禮或海軍學校證書授與典禮時。
- 六、參列軍事審判時。
- 七、除第五條第五款外,訪候或答候中外文武官員時。
- 八、艦艇造成初懸海軍軍旗或除役下海軍軍旗時。
- 九、參與海軍軍官葬儀時。
第 38 條
海軍士官長及上士停年屆滿成績優良未能晉級者,得准加佩年資帶,以資 識別,其識別及佩帶規則,如本條例服制圖說之所定;海軍及海軍陸戰隊 士官、士兵,於服役屆滿三年以上者,准加佩年資標誌,其式樣及佩帶規 則,如圖說之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