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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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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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目
命令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
條文
沿革
相關法規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依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申請為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或依第十六條規定申請延展證書者,應繳納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三千元整。
第 3 條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申請核發、延展、補(換)發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證書者,應繳納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五百元整。
第 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收取證書費:
一、中央主管機關變更證書格式申請換發證書。
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變更營業場所地址申請換發證書。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