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 1檢修機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得向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申請審查:
- 一、一年內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
- 二、半年內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
- 三、三年內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
- 2檢修機構申請審查應檢附下列文件:
- 一、申請書(如附表二)。
-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及實收資本額證明或財團法人登記證明文件。
- 三、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 四、已投保責任保險證明文件。
- 五、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名冊及講習或訓練證明文件。
- 六、檢修設備及器具清冊。
- 七、業務執行規範:包括檢修機構組織、內部人員管理、檢修客體管理、防止不實檢修及其他檢修相關業務執行規範。
- 八、檢修作業手冊:包括檢修作業流程、製作檢修報告及改善計畫書等應注意事項。
- 3前項第四款所定責任保險之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二百萬元。
-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萬元。
- 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 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
- 4第二項第四款所定責任保險應於合格證書有效期限內持續有效,不得任意終止;責任保險期間屆滿時,檢修機構應予續保。
第 7 條
- 1檢修機構合格證書應記載之事項如下:
- 一、檢修機構名稱。
- 二、公司或財團法人登記字號或統一編號。
- 三、地址。
- 四、代表人。
- 五、有效期限。
- 六、其他事項。
- 2前項合格證書記載事項變更時,檢修機構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申請書(如附表二)及變更事項證明文件,向本部申請變更合格證書記載事項及換發合格證書。
第 8 條
檢修機構應依下列規定執行業務:
- 一、不得有違反法令之行為。
- 二、不得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 三、不得無故洩漏因業務而知悉之秘密。
- 四、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親自執行職務,並據實填寫檢修報告。
第 10 條
檢修機構應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至一個月內,造具下列書表,報請本部備查:
- 一、次年度檢修業務計畫書:包括計畫目標、實施內容及方法、標準作業程序及資源需求等。
- 二、次年度人員訓練計畫書:包括每半年至少舉辦一次訓練、訓練地點、師資及課程等。
- 三、次年度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名冊:包括姓名、資格證書、講習或訓練證明文件、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資料明細及全民健康保險證明影本。
第 11 條
- 1檢修機構應於年度終結後五個月內,檢具下列書表,報請本部備查:
- 一、上年度檢修業務執行報告書:包括執行狀況、檢修申報清冊、檢討及改善對策。
- 二、上年度消防設備師與消防設備士薪資明細及薪資扣繳憑證。
- 三、上年度人員訓練成果:包括訓練地點、師資、課程、簽到表及訓練實況照片等。
- 四、責任保險符合第五條第四項規定之證明文件。
- 2前項第一款所定檢修申報清冊,應包括檢修場所名稱、地址、檢修日期、樓層別、檢修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及結果等。
第 12 條
檢修機構聘用、資遣、解聘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報請本部備查:
- 一、聘用:資格證書、講習或訓練證明及加退勞工保險證明文件。
- 二、資遣及解聘:加退勞工保險證明文件。
第 15 條
- 1合格證書有效期限為三年。檢修機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得於合格證書有效期限屆滿前二個月至一個月內向本部申請延展,每次延展期限為三年:
- 一、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檢修不實經裁罰達五件以上。
- 二、違反第八條規定情節輕微、違反第十七條規定、未依業務執行規範或檢修作業手冊執行檢修業務。
- 三、符合第十八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
- 2檢修機構申請延展合格證書有效期限應檢附下列文件:
- 一、申請書(如附表二)。
- 二、合格證書正本。
- 三、第五條第二項第五款及第六款所定文件。
- 四、責任保險符合第五條第四項規定之證明文件。
- 五、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薪資扣繳憑證、薪資資料、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資料;離職人員,亦同。
第 17 條
- 1檢修機構自行停業或受停業處分時,應報本部備查,並將原領合格證書送本部註記後發還之。復業時,亦同。
- 2檢修機構歇業時,應將原領合格證書送繳本部註銷。未送繳者,本部得逕行註銷其合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