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 1常服及工作服穿著時機如下:
- 一、常服:執行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勤務、參加集會或前條以外之典禮儀式時。
- 二、工作服:
- (一)執行防災宣導、值班勤務、消防安全檢查、水源調查勤務時,穿著消防工作服。
- (二)執行救護勤務時,穿著救護工作服。
- (三)執行人命搜救及國際人道救援時,穿著搜救(救助)工作服。
- (四)各級消防機關專用工作服之穿著時機,依各級消防機關之規定。
- 2前項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三目所定勤務,除防災宣導及值班勤務外,得由各級消防機關指定穿著其他消防制服,於實施前應先公告並向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備案。
- 3依前二項規定穿著制服時,因氣候寒冷或下雨,得加著大衣或雨具。但執行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勤務時,常服上衣得改穿著夾克。
- 4於第一項規定外,各級消防機關得規定常服、工作服或便服穿著時機。
第 6 條
- 1消防制服之式樣及應佩帶之標誌,依消防制服制式說明書(如附件一)、消防人員配階表(如附件二)及義勇消防人員階級識別表(如附件三)規定。但各級消防機關專用工作服之式樣,由各級消防機關自訂。
- 2前項消防制服及標誌,由各級消防機關統籌辦理。
- 3消防制服之經費編列基準及製發使用年限,依消防人員制服製發基準表(如附件四)及義勇消防人員制服製發基準表(如附件五)規定。
第 7 條
消防機關消防人員授階層級,依所任職務之配階,分別規定如下:
- 一、本署署長:於到任交接之公開儀式中,由內政部部長或其授權之人授階。
- 二、本署所屬機關首長及直轄市、縣(市)消防局局長:由本署署長或其授權之人於公開集會時授階。
- 三、其他消防機關之人員:由其服務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之人於公開集會時授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