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 1
    申請登錄辦理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定者,應依其認定業務類別分別申請為機械類認定機構或電氣類認定機構,並繳納書面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一萬八千五百元;申請展延登錄者,亦同。
  • 2
    前項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另應繳納實地評鑑費每件新臺幣一萬六千七百元:
    • 一、經書面審查,認有進行實地評鑑之必要。
    • 二、申請者具備試驗設備,其試驗室未取得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實驗室認證證書。

第 3 條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定機構申請增列認定品目者,應繳納書面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一萬五千五百元;其有前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者,另應繳納實地評鑑費每件新臺幣一萬四千七百元。

第 4 條

  • 1
    前二條之申請,辦理實地評鑑前撤回申請者,退還實地評鑑費。
  • 2
    經實地評鑑不合格,且需再次辦理實地評鑑者,應再繳納實地評鑑費。

第 5 條

  • 1
    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登錄證書者,應繳納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五百元。
  • 2
    前項申請經撤回或駁回者,退還證書費。

第 6 條

申請換發登錄證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收取證書費:
  • 一、中央主管機關變更登錄證書格式。
  • 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變更營業場所地址。

第 7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