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 1
    申請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機構登錄者(以下簡稱申請機構),按申請檢驗容器種類,繳納下列費用。申請延展登錄者,亦同:
    • 一、書面審查費:新臺幣四千七百元。
    • 二、實地審查費:新臺幣一萬四千二百元。
  • 2
    依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申請換發檢驗機構登錄證書者,應繳納書面審查費新臺幣四千七百元。

第 3 條

中央主管機關進行書面審查後駁回申請,或申請機構於實地審查前撤回申請者,退還實地審查費。

第 4 條

  • 1
    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登錄證書者,應繳納證書費,每張新臺幣六百元。
  • 2
    前項申請,經撤回或駁回者,退還證書費。

第 5 條

申請換發登錄證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繳納證書費:
  • 一、因中央主管機關變更登錄證書格式。
  • 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機構地址變更。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