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液化石油氣容器(以下簡稱容器)型式認可者,應繳納下列費用:
  • 一、審查費:新臺幣二千二百元。
  • 二、證書費:新臺幣六百元。

第 3 條

  • 1
    申請容器型式認可證書換發或補發者,應繳納證書費,每張新臺幣六百元。
  • 2
    因中央主管機關變更登錄證書格式、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地址變更而申請換發者,免繳納證書費。

第 4 條

  • 1
    申請容器型式認可證書延展者,應繳納下列費用:
    • 一、審查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 二、證書費:新臺幣六百元。
  • 2
    第二條、前條第一項及前項申請,經撤回或駁回者,退還證書費。

第 5 條

申請容器個別認可者,應繳納下列費用:
  • 一、審查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 二、合格標示:鋼製容器合格標示,每張新臺幣六元;複合材料容器合格標示,每張新臺幣七元。

第 6 條

申請容器個別認可補正試驗者,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五百元。

第 7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