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工業輔導準則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液化石油氣瓶製造工廠應具備左列製造設備:
一、剪床。
二、油壓機。
三、衝床。
四、捲筒機。
五、滾邊機。
六、自動電焊機。
七、人工操作電焊機。

第 3 條

電焊機操作人員應穿戴護目頭盔或面罩及以合格防火材料製成之防身衣著
鞋帽及手套等,衣著不得有張開之口袋及捲還之褲腳,人工操作電焊機之
操作人員應為考試合格之焊工。

第 4 條

液化石油氣鋼瓶製造工廠應具備左列檢驗設備:
一、卡尺。
二、螺紋樣板。
三、拉力試驗機。
四、水壓試驗設備。
五、氣密試驗設備。

第 5 條

液化石油氣鏡瓶製造工廠應實施品質管制,產品應依國家標準作左列之檢
驗:
一、完成檢驗。
二、材料檢驗。
三、電焊縫接檢驗。
四、接縫拉伸檢驗。
五、接縫彎曲檢驗。
六、放射線檢驗。
七、耐壓檢驗。
八、氣密檢驗。
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之檢驗,得委託檢驗機關檢驗。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