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處理淪陷區來歸學生之學歷審核暨輔導其就學
,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淪陷區來歸學生,係指大陸淪陷後曾在偽各級各類學校畢業及
肄業向義來歸之學生而言。

第 3 條

淪陷區來歸學生申請學歷檢覈或輔導就學,一律參加入學前輔導教育,入
學前輔導教育由有關機關負責辦理。

第 4 條

淪陷區來歸學生有志就學者,除偽小學學生依左列第一款規定辦理外,其
餘學生應向中國大陸災胞救濟總會等有關機關申請核轉本部,審查合格後
,分別依左列有關規定辦理:
一、偽小學學生:
 (一) 偽小學學生,憑足資證明其係由淪陷區來歸之證件,向戶籍所在地
      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核介學區國民小學或其他小學、甄試編級入
      學。
 (二) 相當於小學程度之其他偽學校學生,其年齡未超過國民小學規定學
      齡者,准比照前目規定入學國民小學或其他小學肄業,其超過規定
      學齡者,得向國民小學補習學校申請甄試入學。
二、偽中等學校學生:
 (一) 偽中學學生,准核介國民中學或高級中學,甄試編級入學。
 (二) 偽中等專業學校學生,按其原肄業學校之性質,准核介相當之職業
      學校甄試編級入學。偽各專業學校所附設之短期技術訓練班或技術
      補習班之學生,以核介公私立補習班或技藝訓練中心接受訓練為原
      則。
 (三) 相當於中等學校程度之其他偽學校學生,按其原肄業學校性質、類
      別、分別核介國民中學、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或其他相當學校,甄
      試編級入學。
 (四) 偽中等學校學生入學年齡,准照現行學齡放寬二年計算,其超過者
      得分別核介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及各級進修補習學校甄試編級入學,
      或核介職業補習班及技藝訓練中心接受訓練。
三、偽高等學校學生:
 (一) 偽專科以上學校肄業學生,按其原肄業學校系科 (專業) 性質,核
      介專科以上學校經編級試驗後,按其學力編入性質相同或相近系科
      之相當年級肄業,其在偽學校所修課程與部訂課程相符合者,經學
      校甄試及格後核給學分。至應修而未修之課程入學後全部補修。
 (二) 偽大學及專業學院畢業生,應經本部檢覈認可其大學畢業資格後,
      始得參加各研究所新生入學考試。
四、偽各級政治性學校及訓練班學生視其程度、年齡、體格、志願等條件
    ,核介有關訓練機構受訓。

第 5 條

偽各級各類學校學生,經核介甄試入學者 (不包括研究所) 應由學校酌予
從寬錄取。其畢業後升學輔導,照左列規定辦理:
一、來歸時經核介國民中學畢業後投考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
    其來歸時間未超過三年者,向本部申請核發證明文件,參加高級中等
    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入學招生考試,得享受總成績加二十分之優待
    。
二、來歸時經核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後報考大專院校,其來歸時間未超過
    三年,或在淪陷區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由有關單位出具證明,經本部
    審查合格其來歸時間未超過三年者,向本部申請核發證明文件,參加
    大專院校入學招生考試其優待加分標準,由本部酌情核定。

第 6 條

淪陷區來歸學生經本部核介或甄試入學後,各校應視需要,加強其學業
品德、生活等輔導。

第 7 條

偽各級各類學校畢業生,得經審查或檢覈合格後,給予相當之學歷 (力)
證明。
一、偽小學及中等學校畢業生,經本部審查認可者,由本部發給畢業資格
    證明書。
二、偽專科以上學校畢業生經本部檢覈及格者,由本部發給相當學校畢業
    資格證明書。
檢覈不及格者得再申請檢覈二次,或按其程度准予入適當學校之相當年級
肄業。

第 8 條

偽專科以上學校畢業生之檢覈,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組織檢覈委員會聘請或指派有關人員為委員,辦理有關檢覈事宜。
二、受檢覈人應繳本辦法第十條各件,經審查屬實後,定期通知參加檢覈
    ,該項檢覈以每年彙案舉行一次為原則。
三、申請人在大專院校或學術性研究機構從事教學或研究工作者其檢覈得
    以面試行之,面試委員人選由本部聘請有關類科教授二至三人擔任。
四、申請人未具同條前款規定從事教學或研究工作者,其檢覈應以筆試行
    之。檢覈科目分共同科目一科 (即國父思想) 、專業科目二科及一般
    常識口試。其命題、閱卷及口試委員由本部聘請或指派有關類科教授
    及本部有關人員擔任。
五、檢覈成績及格標準,由檢覈委員會研商決定。

第 9 條

偽各級各類學校學生,經本部核介或甄試就讀中等以上學校者如無直系尊
親屬在臺 (或其他自由地區) ,或其直系尊親屬亦係同時來歸無力謀生者
,准按政府規定公費標準發給助學金。

第 10 條

淪陷區來歸偽中等以上學校肄、畢業學生,申請輔導就學或審查或檢覈畢
業資格之登記應繳左列各件:
一、登記表二份。
二、自傳一份。
三、最近二吋半身照片二張。
四、偽學校肄業或畢業證明文件或有關機關出具之學力證明。
五、身分證明影本一份。
六、有關機關出具確係由淪陷區來歸之證明書。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