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國土測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八條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經營測繪業者,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申請許可,應繳納許可費,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第 3 條

測繪業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十條規定申請核發、補(換)發測繪業登記證或變更登記者,應繳納證照費,每張新臺幣一千元。

第 4 條

測量技師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申請地籍測量專業資格認可者,應繳納證明書費,每張新臺幣五百元。申請補(換)發者,亦同。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