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典試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各種考試採用測驗式試題時,已建立題庫之科目,使用題庫試題;未建立
題庫之科目,由考選部延聘具有典試委員資格,或對該科目富有研究及經
驗之高級公務員或專家提前命擬試題,經審查後密存備用。
考試前由典 (主) 試委員長或主任委員就題庫試題或提前命擬密存備用試
題選用之。

第 3 條

測驗式試題之擬定,須注意下列各點:
一、考試科目有課程標準或綱要及國定課本者,應參照命題。無課程準或
    綱要及國定課本者,應就該科目之重要部分命題。並避免冷僻、艱奧
    及未有定論之試題;且均應註明出處及頁次,以備審查委員審閱。
二、各科目考試內容,已訂有命題比例者,應依比例命題;未訂命題比例
    者,應就各該科目之範圍,預為分配各單元之題數。
三、考試科目名稱相同,而等別不同,應配合各該等別應考人之教育程度
    及應試時間命題。
四、行政類與技術類之同一考試科目,得分別命擬試題。
五、每套試題之命題數量,應較實際採用之試題數酌增百分之三十至五十
    ,由審查委員選擇編製。
六、試題之命擬,應注重知識、理解、應用、分析、綜合、評鑑等各層次
    之分佈,並減少記憶性之試題。
七、命題如需計算者,應在命題卡上註明預估作答時間。
八、試題應避免照書本逐字抄錄,必須重新組織文句,用字除解題所需要
    件外,宜求簡要,並避免模稜兩可之文字。
九、各題選項數目應一致,每題除正確答案外,其他選項皆具誘答力。
十、各科目試題之難易程度,分難、中、易三等,其比例以百分之二十五
    、五十、二十五為原則。
十一、試題中之專有名詞或術語,應採已被確認並普遍使用者,如係引自
      外文,應於譯名後附註原文。
十二、各試題不論是否單一或成組,應彼此獨立,試題中不可夾有暗示其
      他試題正確答案之字句。
十三、各選項中如有相同文字,宜置於題幹中敘述,並按邏輯順序排列;
      如為數字時,應按由小而大或由大而小之順序排列,並避免重疊。
十四、題幹中避免使用否定語詞,如有使用,應於該語詞下方加一橫線,
      在選項中,不得再使用否定語詞。
測驗式試題命題手冊,由考選部另行編製。

第 4 條

各科目試題單獨採測驗式試題,以一百題為原則;與申論式試題合併者,
以五十題為原則。必要時,得視考試時間、試題性質,調整題數或配分比
例。

第 5 條

試題命擬委員命題時,應用定式題卡,以原子筆、鋼筆繕寫或打字,並簽
名或蓋章。
外國文試題及其他科目試題中夾繕之外國文,應寫印刷體或打字。

第 6 條

試題命擬委員於試題命妥後,應用定式封套密封,並加蓋騎縫章,交考選
部密送審查委員審查後,密封備用。

第 7 條

測驗式試題之命擬委員、審查委員及工作人員,應嚴守機密。如有洩漏,
準用典試法之有關規定處理。

第 8 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準用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