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用電子計算機閱卷時,試卡應以高感度、低感度各讀乙遍。 試卡答案讀入後,讀入之電子檔案由資訊處保管,除有特殊情形經典 (主 ) 試委員長或主任委員核定,並依規定重新核算成績外,不得更動電子檔 案內容。
第 5 條
用電子計算機閱卷,遇有異常之試卡仍可讀卡時,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於試卡劃記無關之文字、符號,致無法讀入考試類科、座號及全部答 案者,列冊併同原試卡報請典 (主) 試委員長或主任委員核定後,以 零分計算。 二、未依規定用筆作答,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三、擦拭不清、劃記太淡、劃記太大,依讀入答案計分。 四、單選題有二個以上答案者,該題不計分。 五、因應考人污損試卡,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六、因係在試務作業過程中污損試卡或受污物沾黏,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 者,應由試務承辦單位會同資訊處影印該卡,影印本上註明原因並共 同簽章,報請典 (主) 試委員長或主任委員核定後,再以人工方式補 正電子檔案中試卡答案內容後計分。處理結果經典 (主) 試委員長或 主任委員核閱後,併同原試卡交試務承辦單位存檔。
第 6 條
用電子計算機閱卷,遇有試卡損壞無法讀卡時,經查證確屬應考人自行損 壞試卡或因其損壞導致電子計算機無法讀入全部答案者,列冊併同原試卡 報請典 (主) 試委員長或主任委員核定後,以零分計算。其係在試務作業 過程中污損者,應由試務承辦單位會同資訊處影印該卡,影印本上註明原 因並共同簽章,報請典 (主) 試委員長或主任委員核定後,據以複製後重 新讀入,或以人工輸入試卡答案。處理結果經典 (主) 試委員長或主任委 員核閱後,併同原試卡交試務承辦單位存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