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凡港澳地區學生,連續居住迄今或最近連續居留港澳八年以上,並且有港 澳地區出生證明或身分證者,得申請輔導來臺就學。 本辦法有關適用香港地區來臺學生就學部分,自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一 日起不適用之。
第 3 條
港澳地區來臺學生除國民小學四年級以下者於到臺申報戶籍後,逕向所在 地區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分發肄業外,至申請就讀國民小學五年級以 上、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一年級之學生,應於到臺後一年內逕向教 育部申請登記分發學校,並繳送左列各件: 一、港澳地區出生證明或身分證影印本。 二、在港澳地區連續居留滿八年以上之原始證明文件。 三、正式學歷證件正本 (包括原肄業學校所發之肄業證明書、畢業證書或 轉學證書等) 。如有遺失,應向原肄業學校申請補發。 四、「居留證」副本之影印本或戶口謄本 (六個月內者) 。 五、二吋半身照片二張。 六、登記表二份。 (由教育部中等教育司印製備索) 。
第 4 條
申請登記學生之入學年齡規定如左: 一、國民小學:十三足歲以下者。 二、國民中學:十六足歲以下者。 三、高級中學:十九足歲以下者。 四、高級職業學校及五年制專科學校:二十二足歲以下者。但護理職業學 校及護理專科學校得放寬至二十五足歲以下。
第 5 條
教育部對於申請登記學生之學歷證件處理方式如左: 一、經核准立案大、中、小學所發學歷證件准以原證件分發學校。 二、未經立案學校所發之證件,除英文書院及教會學校所發之中、小學校 學歷證件,按其肄業之年級或年次,比照現行學制核定其肄業年級後 ,准以原證件分發學校外,其餘由教育部按其程度換發證明書,分發 學校。 三、經核准立案之專科以上學校所發之轉學證明書准憑原證報考轉學。
第 6 條
港澳地區來臺就學學生,應在各校開學未逾三分之一時間內申請辦理;逾 期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國民小學五、六年級學生分發學校甄試入學。 二、國民中學、高級中學學生分發學校隨班附讀。但如未逾第一學期開學 三分之二而學期成績考查及格,符合升級規定者,得轉為正式生。 三、職業學校及五年制專科學校應俟下學年度再行申請分發入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