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業者應依其業務規模及特性,衡酌經營資源之合理分配,規劃、訂定、檢討、修正及執行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計畫項目包括:
- 一、個人資料保護政策。
- 二、個人資料之範圍及項目。
- 三、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方式。
- 四、個人資料之安全管控、監督及稽核措施。
- 五、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時之通報及應變機制。
- 六、業務終止後其保有個人資料之處置措施。
- 七、對所屬人員之個人資料保護教育訓練。
- 八、專責人員及聯絡窗口。
第 6 條
- 1業者應確認蒐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依特定目的之必要性,界定所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類別或範圍,並定期清查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現況。
- 2業者經清查發現有非屬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之個人資料或特定目的消失、期限屆滿而無保存必要者,應予刪除、銷毀或其他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等適當之處置。
第 8 條
- 1業者與當事人簽訂之委託書,應於委託期限屆至時主動刪除或銷毀。但因執行業務之必要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 2業者對當事人刪除或銷毀委託書之請求,認有執行業務之必要,得不予刪除或銷毀,並應將其理由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 10 條
業者業務終止後,其保有之個人資料不得繼續使用,得依下列方式處理,並留存相關紀錄:
- 一、銷毀:銷毀之方法、時間、地點及證明銷毀之方式。
- 二、移轉:移轉之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及受移轉對象得保有該項個人資料之合法依據。
- 三、其他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之方法、時間或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