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 一、溴化甲烷(Methyl Bromide,分子式為 CH3Br):指蒙特婁議定書列管化學物質附件E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其包括純物質及其混合物。
- 二、檢疫:指政府機關為避免引進、增加或散佈檢疫病蟲害所為之管制措施。
- 三、裝運前處理:指為符合輸入國或輸出國之植物檢疫或衛生規定,在貨物裝運出口前二十一天內直接以燻蒸等方式處理。
- 四、使用者:指使用溴化甲烷於檢疫、裝運前處理或學術研究者。
- 五、進口廠商:指進口及販賣溴化甲烷之進口業者。
第 5 條
- 1進口廠商及使用者應於每年二月、八月底前,按當年度下半年與下年度上半年之各期需求量,共同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進口及使用許可。
- 一、申請表(如附件一)。
- 二、出進口廠商登記證明文件。
- 三、使用者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相關證明文件。但使用者為政府機關,免附。
- 四、使用溴化甲烷用途證明文件。
- 2前項第四款所稱使用溴化甲烷用途證明文件係指下列文件之一:
- 一、貨品輸入國檢疫規定及燻蒸證明書。
- 二、貨品輸入者需求文件及燻蒸證明書。
- 三、動植物防疫檢疫或傳染病防治主管機關核發使用於檢疫或裝運前處理之證明文件。
- 3申請文件不符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經審查核准者,核發進口及使用許可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