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 1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對漁業發展有功人員:
- 一、改良設備,有益於漁業安全及救護。
- 二、改進漁船、漁具、漁法或水產品加工方法,著有成績。
- 三、興辦水產教育,或從事水產研究,著有成績。
- 四、開發水產資源,有利於漁業發展。
- 五、其他對於漁業發展有重大貢獻。
- 2前項第五款所稱其他對於漁業發展有重大貢獻,包括對漁業資源永續利用、國際漁業合作、水產品之儲藏、加工、運輸、銷售或推廣漁業文化有重大貢獻等情形。
第 3 條
- 1符合前條情形之漁業發展有功人員候選人(以下簡稱候選人),由依法設立或登記之漁業(民)團體、公、私立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或行政機關(構),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推薦。
- 2每一推薦單位每屆以推薦一位候選人為限。
- 3第一項候選人包括從事漁業工作人員、從事漁業相關產業人員、從事漁業管理人員及從事漁業研究人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