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漁船船員檢覈 (以下簡稱本檢覈) 分左列各類級: 一、漁航員:分一、二、三、四級: 二、輸機員:分一、二、三、四級。 三、電信員: (一) 報務員。 (二) 話務員:分一、二級。 四、技術員: (一) 冷凍長。 (二) 製造主任。
第 7 條
持有特種考試河海航行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曾在丁種以上漁船服務六個月 ,或經漁業主管機關專業訓練三個月領有結業證書,申請本檢覈者,依左 列規定辦理: 一、持有甲種船長證書者,申請一級漁航員。 二、持有甲種大副或乙種船長證書者,申請二級漁航員。 三、持有甲種二副、甲種三副、乙種大副、丙種船長證書之一者,申請三 級漁航員。 四、持有乙種二副、乙種三副、丙種大副、丙種二副、丙種三副、正駕駛 、副駕駛證書之一者,申請四級漁航員。 五、持有甲種輸機長證書者,申請一級輪機員。 六、持有甲種大管輪或乙種輪機長證書者,申請二級輪機員。 七、持有甲種二管輪、甲種三管輪、乙種大管輪證書之一者,申請三級輪 機員。 八、持有乙種二管輪、乙種三管輪、正司機、副司機證書之一者,申請四 級輪機員。
第 8 條
持有特種考試航海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曾在丁種以上漁船服務六個月,或 經漁業主管機關專業訓練三個月領有結業證書,申請本檢覈者,依左列規 定辦理: 一、持有一等船長證書者,申請一級漁航員。 二、持有一等大副或二等船長證書者,申請二級漁航員。 三、持有一等船副或二等大副證書者,申請三級漁航員。 四、持有二等船副、正駕駛、副駕駛證書之一者,申請四級漁航員。 五、持有一等輪機長證書者,申請一級輪機員。 六、持有一等大管輪或二等輪機長證書者,申請二級輪機員。 七、持有一等管輪或二等大管輪證書者,申請三級輪機員。 八、持有二等管輪、正司機、副司機證書之一者,申請四級輪機員。
第 9 條
申請一級漁航員檢覈者應予筆試航海學、漁具漁法學二科;申請一級輪機 員檢覈者,應予筆試船用內燃機(柴油機篇)、輪機管理 (機艙管理) 二科 。 但依第七條第一款或第八條第一款申請一級漁航員檢覈者,應予筆試漁場 學、漁具漁法學二科;依第七條第五款或第八條第五款申請一級輪機員檢 覈者,得免予筆試。 前項經核定准予筆試者,應於五年內應試,逾期卻應試,應於期限屆滿後 六個月內申請保留應試資格,每申請一次以保留五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