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本公司之業務如左:
- 一、國內外軍用、民用航空及相關工業產品之發展、製造、裝修及銷售。
- 二、協助國內航空工業建立中心衛星體系與制度。
- 三、提供對航空工業系統之規劃、整合、發展及管理之有關技術服務。
第 4 條
- 1本公司設董事會,置董事九人至十五人;置常務董事三人至五人,由董事互選之;常務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並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
- 2本公司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並互選一人為常務監察人,由主管機關核定。
- 3董事會及監察人設置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第 5 條
本公司董事會之職權如左:
- 一、資本額調整及轉投資之擬定。
- 二、公司組織章程及公司管理規章之核定。
- 三、長程、中程計畫、營運方針及年度計畫之核轉。
- 四、預算、決算之審議。
- 五、未列預算之長期借款,及發行公司債之核轉。
- 六、土地、房屋及主要機器設備之變賣或交換之核轉。
- 七、超過董事會所訂授權金額之營繕工程及購置財物之審議。
- 八、契約之核轉或核定。
- 九、一級主管以上人員之聘解。
- 十、事業員工待遇標準之核轉及福利措施之核定。
第 6 條
- 1本公司置總經理一人,秉承董事會決定之營運方針,綜理本公司一切業務;置副總經理三人至七人,協助總經理綜理本公司業務。
- 2前項總經理,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通過,並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副總經理,由總經理提請董事會通過聘用。
第 7 條
- 1本公司董事長、常務監察人、總經理及代表官股之常務董事、董事、監察人,具公務員身分,其有關任派免、考核、獎懲、待遇、退休、撫卹、保險等事項,由主管機關依公司法及公務員有關法令辦理。
- 2本公司副總經理以下從業人員,其有關聘免、薪給、考核、獎懲、退休、死亡補償、資遣及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依本公司人事管理準則之規定辦理,不適用公務員有關法令之規定;其人事管理準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