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火柴工廠之環境,應符合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廠址應選擇空曠地區,並以與住宅或公共場所隔離為原則,且不得妨
害公共衛生與安全。
二、廠區內四週自有不建築空地寬度不得少於五公尺。
三、廠內應明確區分管理區、作業區及倉儲區。
四、廠內應設置工作人員洗手設備、沖洗浴室、更衣室及廁所。
五、廠內應設置固體廢物堆置場及焚化設備。第 4 條
火柴工廠廠房及倉庫建築應符合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作業廠房及倉庫應為堅固之建築物,並使用不燃性材料建築。
二、配藥間應為獨立建築。
三、原料化學品倉庫、成品倉庫及作業區應隔離。
四、氯酸鉀及赤磷倉庫應分別單獨設置,通風良好,庫門加鎖,並與廠房
及其他倉庫保持適當距離。第 5 條
火柴工廠安全設施,應符合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廠房及倉庫之配電線路,應裝於導管中,電氣開關應裝於密閉開關箱
中,電力總開關不得設於作業廠房及倉庫內,必要時應能切斷整個作
業區之電源。
二、廠區內應依消防法有關法令設置消防安全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