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火柴工廠之環境,應符合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廠址應選擇空曠地區,並以與住宅或公共場所隔離為原則,且不得妨 害公共衛生與安全。 二、廠區內四週自有不建築空地寬度不得少於五公尺。 三、廠內應明確區分管理區、作業區及倉儲區。 四、廠內應設置工作人員洗手設備、沖洗浴室、更衣室及廁所。 五、廠內應設置固體廢物堆置場及焚化設備。
第 4 條
火柴工廠廠房及倉庫建築應符合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作業廠房及倉庫應為堅固之建築物,並使用不燃性材料建築。 二、配藥間應為獨立建築。 三、原料化學品倉庫、成品倉庫及作業區應隔離。 四、氯酸鉀及赤磷倉庫應分別單獨設置,通風良好,庫門加鎖,並與廠房 及其他倉庫保持適當距離。
第 5 條
火柴工廠安全設施,應符合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廠房及倉庫之配電線路,應裝於導管中,電氣開關應裝於密閉開關箱 中,電力總開關不得設於作業廠房及倉庫內,必要時應能切斷整個作 業區之電源。 二、廠區內應依消防法有關法令設置消防安全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