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受災低收入戶申請創業融資貸款(以下簡稱本貸款)利息補貼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 一、所創事業負責人,且實際參與事業營運工作。
- 二、未申請政府優惠融資。
- 三、未領有各級政府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或其他融資補助。
第 5 條
受災低收入戶,經金融機構核放本貸款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本貸款利息補貼:
- 一、金融機構核放本貸款相關證明文件。
- 二、事業負責人證明文件。
- 三、切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