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災害事故調查會(以下簡稱調查會)任務如下:
- 一、調查消防、義勇消防人員因災害搶救致發生死亡或重傷事故之原因。
- 二、對於前款事項製作事故原因調查報告,提出災害搶救改善建議事項及追蹤改善建議事項之執行。
第 3 條
- 1調查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內政部次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內政部消防署副署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內政部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 一、主管消防、營建、毒化物或其他相關機關(構)之代表。
- 二、具有消防、刑事、鑑識、電力、建築、化學、機械、工業安全、土木、結構、法律、交通或其他相關專門學識經驗之學者專家。
- 三、基層消防團體代表。
- 四、其他團體代表。
- 2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 3調查會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第 7 條
- 1調查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 2調查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委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