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 1個人、學校、依法設立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依其性質報名參加甄選活動:
- 一、設計開發組:產品設計符合我國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有關無障礙設計之概念。
- 二、生產製造組:生產製造之產品符合我國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有關無障礙設計之規定。
- 2曾參加甄選活動並獲得獎勵者,就同一得獎事由不得再次報名參選。
第 6 條
- 1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辦理甄選活動之評審及有關事項,得召集審查會議,由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團體代表擔任審查委員,執行審查作業。
- 2前項團體代表應包括由身心障礙礙相關團體推薦具使用經驗之身心障礙者。
- 3第一項審查作業必要時得實地查核,並請參加甄選活動者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