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 一、特定人員:指從事與公共安全有關業務、因業務需要經常接觸毒品或經行政院認定為防制毒品氾濫而有實施尿液採驗必要之人,其範圍如附表。
- 二、受僱檢驗:指於受僱前實施之尿液檢驗。
- 三、懷疑檢驗:指被懷疑有施用、持有毒品之可能時實施之尿液檢驗。
- 四、意外檢驗:指工作發生意外時實施之尿液檢驗。
- 五、入伍檢驗:指入伍時實施之尿液檢驗。
- 六、復學檢驗:指休學、中輟或中途離校後復學時,有事實足認有施用毒品嫌疑者,實施之尿液檢驗。
- 七、在監(院、所、校)檢驗: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及國防部所屬軍事監獄、軍事看守所對收容人實施之尿液檢驗。
- 八、不定期檢驗:指不預定期日實施之尿液檢驗。
- 九、隨機檢驗:指以抽驗方式實施之尿液檢驗。
- 十、受檢人:指經主管機關通知應受尿液檢驗之特定人員。
第 5 條
- 1主管機關每年應對所屬或監督之特定人員實施不定期檢驗,必要時得另實施受僱檢驗、懷疑檢驗、意外檢驗、入伍檢驗、復學檢驗或在監(院、所、校)檢驗。
- 2前項檢驗以隨機檢驗之方式辦理者,其抽檢率每年應達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但連續兩年之陽性檢出率均低於百分之一時,其抽檢率可降低至百分之十。
第 7 條
- 1受檢人拒絕接受尿液採驗時,主管機關得依職權為適當之措施,經採取各種措施仍無用後,必要時得拘束其身體行之。但應注意受檢人之名譽及身體。
- 2前項情形,於拘束兒童或少年身體採驗尿液時,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