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 1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稱降低或提高入學年齡,指提早或暫緩入國民小學就讀之年齡。
- 2第十二條第二項所稱縮短或延長修業年限,指縮短專長學科(學習領域)學習年限或各教育階段修業年限,或延長各教育階段修業年限。
第 3 條
- 1年滿五歲之資賦優異兒童,得申請提早入國民小學就讀;其申請、鑑定及入學程序如下:
- 一、法定代理人填具報名表,並檢具戶口名簿、學前兒童提早入學能力檢核表及其他相關文件資料,代為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辦理單位申請。
- 二、接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施測單位進行相關評量及評估。
- 三、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依施測單位彙整之評量及評估資料綜合研判,經鑑定通過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提早入學資格證明書。
- 四、持提早入學資格證明書及戶口名簿,依相關規定至戶籍所屬學區之學校辦理報到入學。
- 2前項資賦優異兒童之鑑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智能評量之結果,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以上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
- 二、社會適應行為之評量結果與適齡兒童相當。
第 5 條
- 1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得依其身心發展狀況、學習需要及其意願,向學校申請縮短修業年限;學生未成年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 2前項縮短修業年限之方式如下:
- 一、學科成就測驗通過後免修該學科(學習領域)課程。
- 二、部分學科(學習領域)加速。
- 三、全部學科(學習領域)同時加速。
- 四、部分學科(學習領域)跳級。
- 五、全部學科(學習領域)跳級。
- 3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方式,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方式,經報鑑輔會審議通過及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