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 1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施特殊教育,應設計適合之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融入特殊教育學生(以下簡稱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或個別輔導計畫實施。
- 2特殊教育課程大綱,由中央主管機關視需要訂定,並定期檢討修正。
第 3 條
- 1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施特殊教育課程,應考量系統性、銜接性與統整性,以團隊合作方式設計因應學生個別差異之適性課程,促進不同能力、不同需求學生有效學習。
- 2身心障礙教育之適性課程,除學業學習外,包括生活管理、自我效能、社會技巧、情緒管理、學習策略、職業教育、輔助科技應用、動作機能訓練、溝通訓練、定向行動及點字等特殊教育課程。
- 3資賦優異教育之適性課程,除學生專長領域之加深、加廣或加速學習外,應加強培養批判思考、創造思考、問題解決、獨立研究及領導等能力。
第 7 條
- 1特殊教育之教法,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 一、運用各種輔助器材、無障礙設施、相關支持服務與環境佈置等措施,提供最少限制之學習環境。
- 二、教學目標明確、活動設計多樣,提供學生學習策略與技巧,適時檢視教學效能及學習成果。
- 三、透過各種教學與班級經營策略,提供學生充分參與機會及成功經驗。
- 四、進行跨專業、跨專長、跨領域或科目之協同、合作教學或合作諮詢。
- 2前項教法依下列方式實施之:
- 一、分組方式:
- (一)個別指導。
- (二)班級內小組教學。
- (三)跨班級、年級或學校之分組教學。
- 二、人力或資源運用方式:
- (一)個別指導或師徒制。
- (二)協同或合作教學。
- (三)同儕教學。
- (四)科技及資訊輔具輔助教學。
- (五)社區資源運用。
- 三、其他適合之特殊教育教法。
- 一、分組方式: